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受理申請
【本刊訊】輔導會「一○六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自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請符合條件者逕洽各地榮服處申請,逾期不受理。
清寒榮民或遺眷有未滿三十歲的在學子女,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提出申請:
一、榮民及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
五、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六、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規定。
補助金額為:五專前三年及高中(職)新臺幣三千元;國中及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輔導會表示,這項就學補助屬政府助學措施,與政府預算發給的子女就學補助(獎、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領。匯款日期須俟完成勾稽作業實況而定,約在五月下旬前後。具領「贍養金」的就養榮民,請另申辦子女教育補助(非本項子女就學補助)。
各項申請條件、所需文件等資訊,可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主要服務→服務照顧→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學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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